
公告日期:2025-08-29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并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要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包括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以及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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