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4 15:59:20 股吧网页版
怡合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