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1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层
电话:0510-85215998 传真:0510-85215778 邮编:214000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致: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江南奕帆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江南奕帆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得到江南奕帆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与江南奕帆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作为会计、审计等非专业人士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报表、财务审计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仅供江南奕帆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江南奕帆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以及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1. 2024 年 8 月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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