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青岛 香港中路 20 号 黄金广场北楼 15A
15A/F, Northen Tower, Golden Square, No 20 Hong Kong Road(M),
Qingdao P.R. China
电话(Tel):(0532)58781601 传真(Fax):(0532)5878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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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应协议书》,担任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次赎回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阅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赎回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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