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述律师、王瑗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的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作为公司的特聘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说明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资料与正本、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查验了以下资料和事项,并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过程: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拟议事项相关的全部会议资料;
3、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全部公告;
4、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等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全部公告;
6、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7、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情况、股东(含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9、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0、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汇总、会议记录等;
11、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会。公告载明了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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