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书及报告;
(五)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六)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①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②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③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七)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公司业绩预测和盈利预测及其相关的修正;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9.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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