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公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就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操作。具
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外汇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 管理。财务总监为主要责任人。
(二)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内审部门负责 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 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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