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
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资产证明;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担保债务的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担保债务的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接到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应对被担保方包括
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五条的相关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
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
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