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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34:14 股吧网页版
申菱环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监察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
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审计人员。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监察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
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监察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监察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监察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归档。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五年,其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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