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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