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21:33:51 股吧网页版
申菱环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