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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33:12 股吧网页版
申菱环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额的 25%;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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