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范围或定义进行修改变更的,则本制度的关联方的范围或定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范围和定义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关于关联方的定义,向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禁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有关制度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或接受公司支付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需要而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但如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员工的关联方因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所发生的报销费用或借支资金,则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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