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制定《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注重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长期战略发展,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制定《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除特殊情况外,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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