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第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为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证券交易所的约见谈话,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按时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取消和收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性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建立相应的制度,并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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