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新设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对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对全资子公司除外);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六)股票、基金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
(二)投资目的;
(三)项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
(四)项目的投资方式;
(五)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六)项目的市场分析及产业政策(如适用);
(七)项目的实施方案;
(八)项目的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
(九)对公司的影响;
(十)结论。
第八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处置的原因;
(三)处置方式;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五)定价依据、交易价格、结算方式;
(六)对公司的影响;
(七)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如适用);
(八)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适用);
(九)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十)结论。
第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同时,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对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将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对出现未按照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将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及时进行财务分析,将分析结果反馈给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同时提交证券部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财务部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合资合同等委派股权代表(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代表人选由公司总经理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持续关注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情况;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当日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秘书;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将相关会议材料及时送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每年应向公司述职,详细报告上一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委派的股权代表未能忠实履行其职责或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向被投资单位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
(一)被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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