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生产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服务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如果某项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前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准,则应同时考虑客观存在的所有计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除此以外,则应根据实际存在的计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均未达到 5%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的,但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达到或超过 10%但未达到 50%(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10%但未达到 50%;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10%但未达到 50%;
4、 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10%但未达到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10%但未达到 50%。
第八条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除外),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的,或者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第四条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 2 项、第 3 项以外的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决策标准。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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