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九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债权、债务重组;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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