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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7 19:51:10 股吧网页版
利和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计划交易日前通知相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给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
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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