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负责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的认可,并视同公司行为,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进行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
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
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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