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核查意见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系列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经认真自查、逐项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该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
形。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八、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8 月 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赖传坤:
王刘杰:
王欣: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