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5-038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暨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和兴”)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2025 年度预计拟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金融服务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融资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将为融资项下所发生的债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担保总额度预计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并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为前述融资事项无偿提供关联担保。
上述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的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使用期限内均可循环使用。具体的融资及担保金额、担保方式、融资形式等以最终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为准。在上述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内的单笔融资及担保事项不再单独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和 2025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综合产品池业务合同》,公司向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了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自2025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先生、黄月明女士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无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融资及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无需另行履行审议、审批程序。
三、担保暨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相关主体
保证人:林宜潘、黄月明
债权人: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2、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约定的债权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的具体合同。
3、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②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③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④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⑤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
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⑥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⑦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2025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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