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均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5 年 8 月 8
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9.00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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