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应配备与公司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经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项工作进行审计时,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并派专人负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熟悉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和工作流程;熟练运用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和方法。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的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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