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5.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6.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7.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全体董事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 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其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3.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九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且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本公司网站披露。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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