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外,出现下列情形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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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
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
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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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七)项或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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