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禁止本公司以下列方式将本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参股公司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本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九条 本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本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本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二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 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第十三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本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本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本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本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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