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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07:19 股吧网页版
迈拓股份: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前款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如有)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2)审慎的原则;

(3)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2)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节 被担保方的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被担保对象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具有偿债能力;

(3)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四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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