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未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
(三)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参股公司的委派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 公司各控股或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
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
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交
易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
应在知悉事项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除此以外,发生本制度第七条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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