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提名委员会成员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选。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成员仍应履行成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成员。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和成员人选;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成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成员(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会议当日)。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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