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加强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保密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内部刊物、内部通讯等文件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定稿、传送、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重大信息,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利润分配、回购股份、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重大信息登记、报备
第十二条 在重大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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