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5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6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8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9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3
第八章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18
第九章 附 则......19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运行,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认真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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