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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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原法律意见的更新 ......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4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6
二十二、结论...... 36
第二部分 对《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 36
一、《问询函》问题 1(10)...... 36
二、《问询函》问题 2(3)(6)...... 3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年 4 月 16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更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期间)或更新报告期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以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
此外,因应报告期更新,本所同时就《问询函》回复相关内容的更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以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明确另有所指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赋予新义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若有更新含义,以后者为准)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394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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