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为 A 股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符合性情况进行必要审核后提议续聘,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的,向拟邀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送选聘文件,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递交相关资料或参加谈判;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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