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应当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并在其网站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公司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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