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没有其他可以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六) 不存在潜在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承诺;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公司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 公司前次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偿还、拖欠利息等情形,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 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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