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理及使用,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含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出具证明材料、报送财务数据/报告等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购销合同、投融资合作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核算、对外开具发票及银行结算等业务范畴。
(五)各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等文件。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职责
(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印章的管理。
(三)财务部负责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管理。具体印章的管理与保管人由部门负责人内部确定。
(四)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印章的管理。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刻制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人事和行政部统一负责,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二)各部门需刻制印章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由人事和行政部统一安排刻制。
(三)各类专用章的形体和规格严格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保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及董事长(如涉及)批准。
(二)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部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履行各自内部审批程序。
(四)各部门业务印章(含公司名称的印章)的刻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总经理批准。各部门刻制不含公司名称的业务印章,如再次复印无效、已审核等印章,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即可。
(五)印章的刻制相关资料由人事和行政部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印章的废止
(一)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原因导致印章停用,印章管理人员需将损坏或失效的印章交人事和行政部,由人事和行政部按照国家关于印章管理相关销毁或封存的规定执行并做好登记。
(二)遗失、被窃:如遗失或被窃的是公司的关键印章,责任部门需第一时间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知晓,到公安机关登记废止并公开作废声明后,向相关管理机关重新提供公司相关资料重新刻制(重新刻制印章要与原来印章图形有所区别)。如遗失或被窃的是各业务部门的一般印章,责任部门需及时在公司范围内发起失窃声明,并联系公司人事和行政部进行刻制、启用。
(三)印章的废止相关资料由人事和行政部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相互制衡、分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原则进行保管。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公司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及使用,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授权财务部专人保管及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保管人员不能为同一人)、董事会印章分别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保管及使用,各部门业务印章由各部门专人保管及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保管要求
(一)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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