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规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证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和具体工作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制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
(四)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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