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
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有 50%以上的股份的公司、或者能够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办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
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总经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
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立项分析、对外投资建议书等。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第十条 公司总经办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
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
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规章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负责对外投
资管理的部门应对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 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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