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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8 19:37:37 股吧网页版
同飞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
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
部门先行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查后,由公司财务部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
事会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经营和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分析、评估。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补充。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除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况。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除

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五章《被担保
企业的资格》及第六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
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经营和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董事会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具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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