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
披露相关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
方可暂缓、豁免。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七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应履
行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信息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逐项对待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属于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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