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是公
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两
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本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
托书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个人股东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九条 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出席当次股东会
的股东资格:
(一)相关人员身份证存在伪造、涂改、过期、编号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署和/或盖章,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四)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但授权委托书签章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进行登记的文件,可以出
席股东会,但公司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座席。
第三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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