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5H1440 号
致: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5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编号为“TCYJS2025H1104”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编号为“TCLG2025H1158”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5〕020039 号”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并将补充上报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现本所律
师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以及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的除外)有关发行 人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报告期末”指 2025 年 6 月 30 日,就《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中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做重复披
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95,000.00 万元(含本数),其中 40,543.00 万元投向轴承套圈智能智造生产基地 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17,564.00 万元投向墨西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9,893.00 万元投向锻件产能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 27,00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项目二为纯扩产项目,拟建设轴承套圈生 产线;除扩产外,项目一还包括对现有业务的升级,项目三还包括对产业链上游 的延伸。项目一的不动产权证证号为浙(2025)衢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7737 号, 项目一与项目三环评文件尚未取得;项目二已取得浙江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 外投资证书》,发改部门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中,还需要获得墨西哥当地许可、环 评等手续。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
发行人 2021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年产 5 亿件精密轴承套圈项
目(以下简称前募轴承项目一)、研发中心及综合配套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 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高速锻件智能制造项目(前募锻件项目)、轴承套圈热处理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前募轴承项目二)、 补充流动资金。根据申报材料,前募轴承项目一效益不及预期,前募锻件项目和 前募轴承项目二均进行了延期。公司已将前募锻件项目予以结项,并将项目节余 资金投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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