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300983 证券简称:尤安设计 公告编号:2025-057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全部案件一审均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诉讼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财产权确认,本次判决所涉部分案件的确权财产购置价款总计人民币45,104,5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被告方是否能按照法院判决履行涉诉房产的交付以及办理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支付违约金义务尚存在不确定性,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嘉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嘉业”)、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紫峰”)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分别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灞桥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河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请求灞桥法院判令西安嘉业立即交付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绿地丝路全球贸易港商业项目21501-21508、21601-21608、21701-21708共计24套办公房屋,并立即办理完成该等房屋的网签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手续;请求包河法院判令合肥紫峰立即办理鼎汇商务中心C塔楼1801室-1816室、1819室-1827室及3501室-3529室54套房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该等房屋交付给本公司。
包河法院和灞桥法院根据本公司诉请,分别作出(2024)皖0111财保462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陕0111财保114号至(2025)陕0111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对本公司因本次诉讼事项而向法院申请保全的资产完成全部查封。
之后,灞桥法院先后作出(2025)陕0111民初1991号至(2025)陕0111民初2014号共计24份《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西安嘉业向本公司交付位于国际港务区向东路以北、杏渭路以东绿地丝路全球贸易港商业项目第2幢2单元17层21701室至
21708室、第2幢2单元16层21601室至21608室、第2幢2单元15层21501室至21508室共计24套房屋;并履行办理该等房屋的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支付违约金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2025年2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8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以及2025年8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包河法院作出的(2025)皖0111民初14749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合肥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本公司办理鼎汇商务中心C塔楼1801室-1816室、1819室-1827室及3501室-3529室54套房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被告合肥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鼎汇商务中心C塔楼1801室-1816室、1819室-1827室及3501室-3529室54套房屋交付给本公司;
3、被告合肥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45,104,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至上述54套房实际交付原告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合肥紫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包河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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