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
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
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以及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等利率债产品及其相关正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风险较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或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在交易所发行并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等利率债产品及其相关正回购和逆回购交易。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二)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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