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导致报出的定期报告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定期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定期报告信息中相关研发项目进度、采购及生产质量管理数据、人力资源数据、市场营销情况等信息与公司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差异;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关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定期报告使用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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