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收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重大事件咨询、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