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 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发展;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严格控制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确定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较高风险品种的投资活动,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第八条 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查: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下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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