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行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内部审计部分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评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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