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公司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在不违反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厦门市国资委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依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收取担保费用。如未收取担保费用,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收取担保费用的原因、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反担保方式应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留置和定金不适用于反担保。提供非保证方式对外担保的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其中,公司为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反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超过出资比例担保的,如需免于反担保,应逐级上报至有权机构研究决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标的,亦不得接受明显没有债务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门。被担保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财务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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