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豁免披露、暂缓披露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豁免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并向董秘办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及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在《审批表》签字,并对已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秘办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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